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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为即将退市股设警示板 涨幅限1%跌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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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8: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周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发布了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称,上证所将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下称“风险警示板”)。按照上证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下称“风险警示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下称“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按照意见稿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以下情况的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其一是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其二是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其三是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最后是因为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出现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意见稿显示,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意见稿还设定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的涨跌幅和换手率: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意见稿称,实施细则经上证所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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