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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明年实施 持股一年以上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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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22: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1月16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持股时间应缴个税税率新政前减免政策新政前实缴新政后减免政策新政后实缴
一个月以内20%减少50%10%无减免20%
一个月到一年20%减少50%10%减少50%10%
一年以上20%减少50%10%减免75%5%


短炒与价值投资个税差四倍 红利税新政鼓励长期投资
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一年以上红利税负仅为持股一个月短炒者四分之一,新政策有利于鼓励市场价值投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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