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消费网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11|回复: 0

辽宁立法规定窃取QQ等账号可追究刑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30 22: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9月29日专电(记者范春生)个人窃取他人邮箱、QQ等密码,将面临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了这样的立法规定。

    以前,一些人可能觉得窃取他人的QQ或邮箱密码不是什么大事儿。以后,这样的行为在辽宁将属于违法,甚至因此身陷囹圄。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侵入信息系统;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确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沈阳消费网论坛 ( 辽ICP备05015621号-3 )

GMT+8, 2024-5-3 16:07 , Processed in 0.073351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