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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凭《居住证》拟可参加中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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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4: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省暂住人口凭本人《居住证》拟可参加社保,申请公租房;申领驾驶证,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以及参加中高考等。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8月11日前登录“辽宁省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此次主要对《居住证》管理、申领和相关权益进行修订。

暂住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寄住人口拟在寄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寄住登记。暂住人口拟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上述证件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居住证》。

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暂住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凭《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暂住人口凭本人《居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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