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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 沈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明补”采暖费10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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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1: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沈阳市政府正式发布《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今后沈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将由“暗补”变“明补”。

  采暖费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与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每建筑平方米26元)=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元)。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1个月一次性发放。具体划定标准为: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职工所得采暖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采暖费补贴发放后,遇职工调入、调出时,按照调入、调出当年标准计算;遇职工职务、职称变化,按照变化后标准当年进行调整;遇采暖费价格变化时,当年进行调整。

  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缴纳本人住房控制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弄虚作假、未按照上述标准缴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按照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按照原办法执行。此外,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和驻沈的其他单位、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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