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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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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11: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9日,从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正式出台下发。据了解,从2016至2017年度采暖期开始,今后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1个月一次性发放。《方案》明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按照原办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和驻沈的其他单位、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仍按26元/平方米缴纳采暖费

  《方案》明确提出,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缴纳本人住房控制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弄虚作假、未按照上述标准缴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此外,《方案》规定,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照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所得采暖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采暖费按照原渠道列支。

  采暖费补贴发放后,遇职工调入、调出时,按照调入、调出当年标准计算;遇职工职务、职称变化,按照变化后标准当年进行调整;遇采暖费价格变化时当年进行调整。

  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据了解,采暖费补贴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方案》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有关部门要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发放标准

  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与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计算公式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每建筑平方米26元)=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元)。

  发放对象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局级140㎡(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科级和科级以下85㎡。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转自辽宁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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