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消费网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42|回复: 0

[供暖] 今年沈阳采暖费“暗补”用户需提供单位税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8-17 1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沈阳市民在交采暖费时要注意一个细节上的变化,需要回单位报销的用户在缴费时一定要记得提供单位的税号,否则可能造成无法报销,或导致二次跑腿排队。

昨日,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通俗点儿解释,就是今年7月份以后,凡是需要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向供热单位提供单位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得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这将导致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为了避免采暖用户二次排队换取采暖发票的情况出现,供热管理部门目前己通知供热企业提前向用户宣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沈阳消费网论坛 ( 辽ICP备05015621号-3 )

GMT+8, 2024-4-30 13:04 , Processed in 0.08316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