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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炒股和房屋转让要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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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正在紧张筹备中,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类纳税人的个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明确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列入申报项目。<p><strong>  个税申报表改版</strong></p><p>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新版个税申报表进行申报。</p><p>  去年的申报表包含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计11项。</p><p>  新版申报表中,所得项目仍为11项,但将其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一栏细化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另外,新版申报表还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两栏。</p><p><strong>  炒股所得不征税</strong></p><p>  通知一出,便在沈阳股市上掀起波澜,引发投资者对炒股收入征收个税的联想。</p><p>  全国知名涉税律师事务所、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李利威律师认为,国税总局将这两种收入分列显示,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合规性申报的具体要求,同时,国税总局也希望了解纳税人这两方面收入的状况。</p><p>  针对炒股收入申报引发投资者对炒股收入纳税的联想,李利威解释说,目前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要对炒股所得征收个税,没必要过于敏感,更不能因为这类调整做出“国税总局准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判断。</p><p>  对于股民来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所得按“零”填写。</p><p><strong>  申报项目在完善</strong></p><p>  沈阳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昨日表示,目前税务部门还未正式收到关于申报表调整的文件,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网上发布的通知,第9项“财产转让所得”一栏把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列入其中,很明显就是要掌握这部分人的收入情况,可以方便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分析,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核实,如房地产交易所等专业机构。</p><p>  该人士同时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在不断完善更改的,一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将申报表进一步细化,对各方面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能否拥有财产性收入及这一收入在整个居民收入中占多大比例,应该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p>
发表于 2007-11-17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申报了,将来还不是早晚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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