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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沈阳公积金优惠政策部分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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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2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张晶)记者昨日从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随着2009年底沈阳市“25条房产新政”优惠政策的到期,涉及到公积金贷款部分的优惠政策也相应做了一些调整。<p>  本月初,随着“25条房产新政”的到期,市民买卖房屋时享受维修基金、房产交易手续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均恢复了正价。而沈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略有调整。</p><p>  据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现已调整为“首付款不低于30%”。公积金方面有关人士称,去年沈阳市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八贷”也是针对一些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楼盘。而且需要经过中心的审核并签订协议,其他楼盘仍需按三成首付进行贷款。目前,此项政策已回调为首付三成。</p><p>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市民注意的是,有的楼盘曾推出“零首付”这样的促销政策,具有一定的风险。</p><p>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回调为“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未还清前,再次购买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欲了解详细情况,可以拨打公积金咨询电话“96688”。</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0 22:52: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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