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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七大霸王条款请专家"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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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报讯(记者常征实习生徐婧)   酒店强制客人使用一次性餐具;商场卖出商品“概不负责”……这些不平等条约时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昨天,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消协等单位召开格式合同(条款)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座谈会,公布了自从征集2005年不平等格式条款以来,辽宁省消协从众多消费者提供的线索中总结出的七大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并请大专院校的专家和律师予以点评。
    惯例一:客人入住宾馆,超过中午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房费;超过晚6点结账,需要付全天房费。
    【重复收费】这项规定没有合理依据。客人入住宾馆是随时需要,宾馆的上述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复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惯例二:到酒店用餐,强制客人必须用一次性餐具、餐巾(湿巾),并向客人按每人份收取3元-5元。
    【有权说不】酒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提供某项服务时,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应特别说明需要收费的项目。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惯例三: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声明无效】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声明,是典型的不公平的店堂告示,早被禁止。
    惯例四:“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一面之言】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同样是经营者单方面做出的声明,不能作为合同的有效条款。经营者的“自身理解”不等于“有权解释”。
    惯例五:离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还有30分钟,工作人员却告知:已内部结账,不再办理存取款业务。
    【营业缩水】该惯例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9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规定。
    惯例六:某些商店卖场贴有:“当面看好,过期概不负责。”【无效免责】这是一种模糊用语,“过期”如作“买走之后”理解是无效的免责条款。
    惯例七:洗衣店声明:“干洗、水洗过色本店不负责任”、“洗后衣物须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一半有理】“干洗、水洗过色本店不负责任”是减轻自身责任,并不经双方协商一致,造成不公平结果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过,对于其声明的“洗后衣物须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具有合理性,不失公平。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策所长建议,建立格式合同审查制度,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的产生。
   
    中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任静主任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格式条款的监管条例,工商部门也要加强监管,联合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示范文本。另外,行业协会也要起到自律作用。2006年,消协将重点对已点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做后期跟进,对未改进的领域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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