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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向14房产霸王条款“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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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市消协对商品房买卖中的不平等条款进行国内首次点评;本月内,还将点评商场、超市等行业的十条霸王条款</P>
<>  继去年首次点评“霸王”条款取得70%的全国第一整改率后,沈阳市消协昨天又在国内首度对商品房买卖市场中的14种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据悉,曝光后将视开发商态度采取不同措施。</P>
<>  由上百名律师组成的“315”律师团,经半年调查,汇总出商品房交易中14个方面的21个案例,并加以点评。</P>
<> 今年以来,沈阳市消协共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469条,其中商品房买卖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近300条,占63%。沈阳市消协认为,消费者对此领域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已经“深恶痛绝”,希望集中火力重点突破。</P>
<>  “315”律师团成员、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孙长江律师举例说,一名沈阳市民要求以自己的孩子名义购买商品房,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剥夺了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P>
<>  与上次点评邮政、物业等行业不同的是,此次点评隐匿了所有案例所涉及的开发商称谓。知情者说,这是为给当事方一段反思时间,不造成太大压力。</P>
<>  昨日记者采访的数家知情房地产商,均沉默不答或表示不便表态。</P>
<>  沈阳市消协秘书长韩晓言对与会的数十位记者说:“你们都对侵权深恶痛绝,是勇敢维权还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数年前,沈阳80%的消费者受调查时选择自认倒霉。据悉,主动维权的比例在缓慢上升。</P>
<>  至今,2004年沈阳市十大“霸王条款”中,仅剩沈阳客运集团没有承认公交IC卡余额条款涉及不平等格式。近期,沈阳市消协在向辽宁省人大汇报工作时,认为仍有部分单位沿袭旧的行业体制,推脱应负责任,“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本月内,作为第二次点评的继续,沈阳市还将对商场、超市、健身房、洗浴中心、农资、保险、运输等行业的10条霸王条款进行点评。</P>
<>  之解读 看看这些条款咋“下套”的</P>
<P>  1.够18岁才能买房子</P>
<P>  个案:“如买受人以个人名义购买时,必须年满十八岁”。</P>
<P>  点评:此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法定权利。一个人自出生之时起就有获得财产的权利能力,任何人不能剥夺,可是,该认购书却剥夺了不到18岁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P>
<P>  2.自家的外墙,自个儿说了不算</P>
<P>  个案:“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P>
<P>  点评:屋顶、外墙面等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强行占有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要在此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的主要部分归业主委员会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使用,开发商只能收取一小部分的管理费。</P>
<P>  3.高考期间停工缓几天交房就得缓几天</P>
<P>  个案:某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P>
<P>  点评: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P>
<P>  4.我赔一块你得赔三百</P>
<P>  个案:“如乙方(买受人)违约,按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开发商)违约,按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P>
<P>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P>
<P>  5.房子的模样政府最后说了算</P>
<P>  个案:“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P>
<P>  点评:此条款为开发商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而且容易激化消费者与政府的矛盾。
 6.定金,预付款一块交</P>
<P>  个案:“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含定金)”。</P>
<P>  点评:此条款的规定不明确。因为房屋分期付款与定金的性质不同。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二、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P>
<P>  7.对格式合同中空白处用自己设计好的内容填充</P>
<P>  个案:“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银行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P>
<P>  8.不按法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P>
<P>  个案:“出卖方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5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承诺继续办理”。</P>
<P>  9.开发商单方扩大解约权</P>
<P>  个案:“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P>
<P>  10.一房两卖属欺诈,违法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P>
<P>  个案:“双方签订协议后,若甲方(出卖人)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P>
<P>  11.擅自改变户型,不按约定提供住房</P>
<P>  个案:侯先生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二套6楼的房屋后发现开发商将二处房屋擅自改变户型,把六层与七层连为跃层。</P>
<P>  12.掩盖房屋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上当</P>
<P>  个案:开发商不告知真实房屋情况,李女士上当买斜角房。</P>
<P>  13.期房买卖合同不签订时间或收款不开发票</P>
<P>  个案: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些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签时间,或收房款时不给发票,在房屋交付时另行签订合同,收回预购房款的收据,另开发票,如果发生争议,所有的书证都是现房买卖,即使是规划有变更,消费者也有理难说,因为你是按现状购买的。</P>
<P>  14.商品房交付使用前的“霸王规定”</P>
<P>  个案:于先生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办理入住时房屋开发公司让其交纳前一年的采暖费,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P>
<P>  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般由物业公司代收好多费用,如:有线电视费、水费、电费、装修抵押金、否则,不给消费者房屋钥匙。
之对话 消协先点题拜托大家来破题</P>
<P>  沈阳市消协秘书长韩晓言昨天说,舆论力量曾令沈阳诸多垄断行业的“霸王”在强大的舆论威震下纠正行为。她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发动一场新的舆论攻势,打击商品房市场等领域存在的各色“霸王”。</P>
<P>  问:在商品房交易中,每一个消费者该如何抵制霸王条款的侵害呢?</P>
<P>  答: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P>
<P>  问:你认为去年反击霸王条款取得成功的经验在哪?</P>
<P>  答: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社会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与无私帮助。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去年点评不平等格式条款,得到了新闻界的大力支持,你们公正的报道为沈阳千百万消费者撑了腰,鼓了劲。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媒体对打击不平等格式条款报道达260多篇次。</P>
<P>  问:对商品房交易的“霸王”,消协已经“点”题,如何“破”题呢?</P>
<P>  答:点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目的不在“点”,而在通过“点”达到经营者去“修”、去“改”,使之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点”达到使消费者知法懂法,经营者懂法守法的目的。“破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等社会各界的支持。 </P>
发表于 2005-12-8 17: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已经有些“人人喊打”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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