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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沈阳消协公布2005年服务行业10个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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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08: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圆其说】霸王1:商场、超市:“本次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P>
<>  实例:一行小字吃大亏“买多少赠多少”。皇姑区一家商场里挂满了这样的宣传条幅,李先生消费后得到了200元的购物券。第二天,他在用购物券买鞋时被拒绝,理由是卖鞋的柜台不参加促销活动。因为“最终解释权归商场”。</P>
<>  “3·15律师团”点评: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商家无权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单方面变更合同也是无效的。</P>
<>  【自言自语】霸王2:商场、超市:“不找零”、“商品的调换时间为3天”、“特价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P>
<>  实例:有折扣就没有余地</P>
<>  “饰品打折,二至七折不等。”在沈河区中街路上,记者看到一家饰品店推出了极具诱惑力的折扣,店员也热情地推荐。但当问到饰品能否退换时,店员显得不容商量:“打折商品不能退。”</P>
<>  “3·15律师团”点评:消费者与超市之间是一种合同买卖关系,在消费者选完商品进行结账时,找零是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商品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退、换货,商家单方面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或缩小性解释都是无效的。</P>
<>  【自行保卫】霸王3:洗浴中心、游泳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损自己负责”</P>
<>  实例:身在浴池心在钱物</P>
<>  李女士在小西路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时,看到墙上写着“贵重物品寄存”、“否则后果自负”等字样。“公示了这样的规定后,浴客再丢了东西,洗浴中心是不是可以不负责了?”李女士有些心怀疑虑。</P>
<P>  “3·15律师团”点评: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在顾客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应由洗浴中心负责其财物的安全。如果发生了顾客物品丢失的情况,关键要看浴池有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如果洗浴中心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赔偿顾客的损失。</P>
<P>  【自己单练】霸王4:健身房:“学员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重罚,此卡不退”</P>
<P>  实例:卡也认人</P>
<P>  在沈河区奉天街的一家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专卡专用”,也就是一张健身卡只能一个人使用,不能与别人合用。而且健身卡一经售出,就不能再退卡了。</P>
<P>  “3·15律师团”点评: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学员卡是一种消费行为,两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先履行了合同义务,消费者是债权人,健身房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消费者想要退卡,《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P>
<P>  【自主营销】霸王5:洗浴中心:“严禁自带各种饮料、小食品入内,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P>
<P>  实例:进我的门只吃我的食</P>
<P>  洗浴中心为了垄断经营自己定了禁止浴客带饮料、小食品的条款。“这种情况太常见了。”林先生到十一纬路的一家洗浴中心消费,碰到了禁带饮料、小食品的“规定”,他只得做出了服从的妥协。</P>
<P>  “3·15律师团”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P>
<P>  【自限日期】霸王6:运输合同:“托运误差10日内查询,否则过期不负责任”</P>
<P>  实例:过了日子永远在路上</P>
<P>  对运输合同中托运误差的规定,几家货运公司都闪烁其词。只有一家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托运误差限时查询不合理。这要求签运输合同小心在意,别中了“埋伏”。</P>
<P>  “3·15律师团”点评:出现托运误差,如是运输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承运人就要负责任,没有理由以限制查询时间等手段加重托运人的责任。</P>
<P>  如果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造成的,托运公司同样负有责任,因为承运人有义务对托运人所填的单据或认领行为进行监督或检查。</P>
<P>  【自控升降】霸王7:保险合同:“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P>
<P>  实例:不是同意才签的吗?</P>
<P>  一位长期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士则辩称,保险公司对长期健康险费率进行调整是一种正常的行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都会把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写入保险条款,并得到消费者认可后才能签合同。而消费者在买保险前也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否则中途解除合同对自己是不利的。</P>
<P>  “3·15律师团”点评: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的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P>
<P>  另外,第8条到10条霸王条款存在于农资领域内。</P>
<P>  【消协答疑】防“霸王”有5种招数</P>
<P>  今报公布征集霸王条款线索的热线电话后,不少遭遇霸王条款的消费者给今报打来了电话,大诉内心苦水。</P>
<P>  为了反击霸王条款,沈阳市消协表示,消费者维权可采用以下5种途径:</P>
<P>  第一,消费者与商家共同协商,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达成和解;</P>
<P>  第二,消费者可到消协部门进行投诉;</P>
<P>  第三,消费者可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申诉;</P>
<P>  第四,消费者可到仲裁机关进行仲裁;</P>
<P>  第五,消费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依靠诉讼解决问题。</P>
<P>转自沈阳今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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