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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房产新政后 中介公司“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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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2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产中介悄然“避税”
<>通过先出租再出售,以此躲避因为居住不满两年出售而缴纳营业税的方法,在多家房屋中介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目前大多数房屋中介都有这样的服务。</P>
<> 所谓“以租待售”就是买房者以租房者的身份入住,等到营业税征期过了以后,再购买所租住的房产。目前这种方式很普遍,还有类似“租售两全”的“避税”方式,即先由房产中介支付房主一笔全年的租金,然后对该套房屋进行出租和管理。在一年当中,房主可以随时出售此房,其所收到的一年租金以售房过户之日结算。过户以前的归房主所有,过户以后的租金充抵该中介向房主支付的房款。</P>
<>在一些房产交易中,有人还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法“避税”,即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针对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采用以区域指导价来计算销售价的方法,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另一份是真实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按照双方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签订的。
在现实中一些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实为交易双方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减少或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交易双方采取“以租待售”、“以租代售”、“不过户先公证”等方式,来减少或规避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实为出卖人)而言,承租人拥有随时解约的权利,若“承租人”(实为买受人)在租赁期内由于经济状况、房屋价格等因素不再承租房屋的,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售房屋目的即无法实现。对于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专业人士认为,对卖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买方很可能以在房地局备案的合同为要挟,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卖方降低房屋出售价格。对于买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以同房地局签订的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没有充分证据,会遭受大额损失。</P>
<>  业内人士还提醒人们:买卖双方通过虚假签约来避税的做法属于逃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肯定会受到相应处罚。
</P>
<>http://liaoning.nen.com.cn/77971867083735040/20050712/1718957_1.shtm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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