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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沈阳讨论房改房再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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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1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晚报讯(记者 张建芳)   日前,重庆、北京等地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其中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再上市交易时,可不受“购买时间2年”的限制,可免征营业税。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沈阳市相关部门也正在进行政策研究。
   
    市民关注
   
    7月初,辽宁省和沈阳市关于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出台后,就有很多市民向记者咨询:单位房改房住了十多年,前两年按政策花钱买了产权,但近期才刚刚办下房产证来,现在想把房卖掉换一套环境和格局都好一些的房屋,如果也全额交纳营业税,实在是太难接受。关于拆迁安置房,同样有很多市民咨询营业税政策。
   
    各地细则
   
    据相关媒体报道,重庆市地税局负责人7月底首次对住房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种类进行了明确,除购买满2年的普通商品房外,个人惟一的自建自用住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标准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公房和拆迁安置房再上市交易时也免征营业税。
   
    8月8日,北京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六种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今后均享受普通住房的待遇,再交易时,均免征营业税。对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均视同普通住房。
   
    沈阳政策
   
    8月9日,记者联系了辽宁省地税局,流转税处的同志说,目前辽宁省仍按6月底公布的二手房转让征收营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关于单位房改公房并无新规定出台。
   
    沈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尚没有完成一体化运作,实际操作中有许多难处。关于单位房改公房和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最近也开始讨论,购买期限不满2年的单位房改公房再交易有望免交营业税。但是面积标准仍是硬规定,超过144平方米的,无论是单位房改公房,还是拆迁安置房,都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售房收入可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再减去装修费用交纳营业税,但是售房者一定要提供正规的装修房屋发票,收据和纸条均不可作为有效凭证。
   
    资料链接:沈阳营业税征收细则
     
    7月1日,沈阳市地税局下发《沈阳市个人转让住房有关地方税收政策》,规定“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可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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