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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保险公司 没尽告知义务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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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8 1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沈阳9月7日电</P>
<>    因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未尽到详尽说明义务,虽然合同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最终还得理赔。沈阳中院判决的这一特殊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也许能给保险公司提个醒。</P>
<>  2002年5月9日,司机路某驾驶货车为沈阳一家饲料公司运送豆子。
当车行至仓库门前时,随车卸货的装卸工吴某按要求上车举电线,被挤在车与车库门之间,造成腰椎骨折。</P>
<>  随即,吴某将路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路某支付吴某医药费等计1.6万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但路某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会替他赔偿,可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P>
<>  保险公司认为,路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是免责条款,他们已尽到说明义务。</P>
<>  但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明示,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理由不成立。</P>
<>  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偿路某事故款1.3万余元。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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